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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12725-2011 碱性铁镍蓄电池通用规范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碱性铁镍蓄电池的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质量评定程序和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标称电压为1.2 V 的碱性铁镍蓄电池(以下简称蓄电池)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GB/T 2828.1—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:按接收质量限(AQL)
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

计划

GB/T 2829—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(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)

GB/T 7169 碱性蓄电池型号命名方法

3 型号命名

蓄电池型号命名应符合GB/T 7169 的规定。

4 要求

4.1 设计与结构

蓄电池外壳采用钢板或塑料制成。钢制外壳及蓄电池外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均应镀镍或经防锈、

防腐处理。

4.2 外观和标志

蓄电池表面应平整、光滑、无裂纹、划伤、缺损或变形等缺陷。蓄电池极端应无锈蚀、贯通性夹杂物

或熔接不良。

每只蓄电池应具有下列标志:

a) 产品型号;

b) 额定容量;

c) 标称电压;

d) 极性;

e) 制造厂名、地址;

f) 生产日期或代号;

g) 执行标准的编号。

标志应完整、清晰、内容准确。

GB/T 12725—2011

4.3 外形尺寸和质量

蓄电池外形尺寸和质量应符合详细规范规定。尺寸测量时允许的公差范围推荐采用表1规定。

1 测量公差 单位为毫米

外形尺寸范围

公差范围

≤60

-2~0

>60,≤120

-3~0

>120

-4~0

4.4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

蓄电池注液口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后,应能排出蓄电池内部产生的气体,防止外部空气和杂质进

入。要求倾斜30°不流出电解液。

4.5 20℃放电性能

蓄电池在20℃±5℃环境中放电,放电时间应符合表2规定。

2 20℃放电性能

放电条件

最少放电时间

放电电流

A

终止电压

V

低倍率

中倍率

0.2I,

1.0

5 h 5 h

0.5I.

0.9

1.5 h 2 h

11.

0.9

40 min

4.6 振动

蓄电池经振动后,表面不应有机械损伤、电解液外溢。其放电性能应符合表2规定。

4.7 循环寿命

蓄电池充放电循环不少于550次。在寿命试验期间,任一个第50次循环的蓄电池放电时间应不少

于3.5 h。

4.8 储存性能

蓄电池在温度25℃±10℃、相对湿度45%~85%的环境中,储存4年,其性能应符合4.5、4.6

规定。

5 试验方法

5.1 环境条件

除另有规定外,蓄电池各项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0℃±5℃、相对湿度45%~85%、大气压力

GB/T 12725—2011

86 kPa~106 kPa 的环境中进行。

5.2 测量仪器、仪表

相对于规定值或实际值,所用测量仪表的准确度应在下述公差范围内:

a) 电压:±1%;

b) 电流:±1%;

c) 温度:±2℃;

d) 时间:±0.1%。

5.3 充电方法

5.3.1 电解液

除另有规定外,蓄电池各项试验的电解液均采用密度为1.19 g/cm³~1.21g/cm³
的 NaOH 水溶液

(其中每升含10 g±1g 的 LiOH ·H₂O)。

5.3.2 灌注电解液

按制造方规定将电解液注入蓄电池内,调整液面高度,浸泡2 h~4 h。

5.3.3 充电

充电前蓄电池应先以0.2I,A 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.0 V, 再以0.2I.A 充电8 h。

5.4 外观和标志

目测检查蓄电池外观应符合4.2规定。

5.5 外形尺寸和质量

用具有适宜量程和精度的计量器具测量蓄电池的外形尺寸、质量,应符合4.3规定。

5.6 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

蓄电池按5.3.2要求灌注电解液后,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阀,将蓄电池倾斜30°,持续1
min,结果

应符合4.4规定。

5.7 20 ℃放电性能

蓄电池按5.3.3要求充电后,搁置1 h~4h,
按表2规定放电。试验允许进行5次循环,当有任一

次循环达到表2要求时,视为容量合格。

5.8 振动

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,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。按5.3.3要求充电,拧紧气塞或盖上气塞
阀,将蓄电池极柱向上垂直固定在振动台上,在频率15 Hz~16 Hz、振幅2.5 mm
条件下振动,同时以

0.2IA 恒流放电,振动1 h 停止,蓄电池继续放电至终止电压1.0 V。
试验结果应符合4.6规定。

5.9 循环寿命

5.9.1 循环前准备

蓄电池容量检验合格后,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,准备进行循环寿命试验。

GB/T 12725—2011

5.9.2 第(1~49)次循环

蓄电池(1~49)次循环按表3规定进行,(1~49)次循环应连续进行,第49次循环结束时,蓄电池应
搁置1 h~2h, 再进行第50次循环。

3 循环寿命试验

循环次数

充电条件

放电条件

电流

A

时间

h

电流

A

时间

1

0.25I:

7

0.25I.

2.5 h

2~48

0.251.

4

0.25I

2.5 h

49

0.251.

7

0.251

放电至1.0 V

5.9.3 第50次循环

蓄电池按5.3.3要求充电后搁置2 h,再以0 .2IA 放电至终止电压1.0 V,
其放电时间应不少

于3.5 h。

如任何一个第50次循环的放电时间少于3.5
h,再按5.9.3要求进行一次循环,如连续两次放电时

间均少于3.5
h,蓄电池寿命即为终止。寿命终止时所累计的循环次数不得少于550次。

寿命循环期间,蓄电池放电完后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,每循环50次更换一次电解液。

5.10 储存性能

蓄电池储存前,应以0.2I,A 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1.0 V,
然后倒出游离电解液,拧紧气塞或盖好气

塞阀,在环境温度25℃±10℃、相对湿度45%~85%环境中储存4年。

蓄电池储存4年后,按制造方要求灌注电解液和调整液面高度。按表4规定进行充放电循环试验。

4 贮存期的充放电试验

循环次数

充电条件

放电条件

充电电流

A

充电时间

h

放电电流

A

放电时间

h

终止电压

V

1

0.25I.

15

0.2I,

1.0

2~4

0.25I

8

0.2I

5

5~7

0.25I

8

0.2I

1.0

前6次循环充电后应立即放电,第7次循环充电后搁置2 h 再放电。

每次放电前按制造方要求调整液面高度,在第3次、第6次循环后更换电解液。

蓄电池经过7次循环试验后,按5.7、5.8要求进行检测,结果应符合4.5、4.6规定。

6 质量评定程序

6.1 检验分类

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分为:

GB/T 12725—2011

a) 鉴定检验;

b) 质量一致性检验。

6.2 鉴定检验

6.2.1 抽样方案

鉴定检验的样品是采用与正常生产中相同的材料、设备和工艺生产并随机抽取的,提交检验的样品

总数为7只。

6.2.2 检验程序

鉴定检验应按表5规定的项目和顺序进行检验。所有样品均应进行 A
组检验,然后将样品随机分 为3组,每组2只样品,分别为B 组、C 组和 D
组,余下的1只样品备用,当试验过程中发生非制造方责

任的事故时,作为补充样品重复进行试验。

6.2.3 合格判据

表5给出了试验允许的每组不合格品数和不合格品总数。
一只蓄电池如果不能满足一组试验中的
部分或全部检验项目的要求时,则判该蓄电池不合格。每组或总共不合格的蓄电池数不能满足表5规

定时,则判鉴定检验不合格。

在储存性能试验未完成前,蓄电池其他性能如能满足本标准规定,则产品可以进行鉴定。储存性能
试验应继续进行,并在结束后将最终试验数据提供给用户,如不合格品数不能满足表5规定,应重新进

行鉴定检验。

5 鉴定检验

分组

样本大小

检验项目

要求章条号

试验方法

章条号

允许的不合格品数

每组

总共

A

7

外观和标志

4.2

5.4

0

2

外形尺寸和质量

4.3

5.5

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

4.4

5.6

20 ℃放电性能

4.5

5.7

B

2

振动

4.6

5.8

0

C

2

循环寿命

4.7

5.9

1

D

2

储存性能

4.8

5.10

1

6.2.4 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

a) 承制方每三年向鉴定机构提供保持鉴定合格资格的检验资料;

b) 停产一年以上时,应重新进行鉴定检验。

6.3 质量一致性检验

6.3.1 逐批检验

提供检验的样品在交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,采用GB/T
2828.1—2003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。检

验项目、检验水平(IL)及接收质量限(AQL) 按表6规定。

GB/T 12725—2011

6 逐批检验

检验项目

要 求

试验方法

检验水平

(IL)

接收质量限

(AQL)

外观和标志

4.2

5.4

4.0

外形尺寸和质量

4.3

5.5

S-3

1.0

20 ℃放电性能

4.5

5.7

逐批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 GB/T 2828.1—2003 中7的规定。

6.3.2 周期检验

周期检验的样品应从逐批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,周期检验采用GB/T 2829—2002
一次抽样方

案。检验项目、抽样周期、判别水平(DL)、 不合格质量水平(RQL)
及判定组数[Ac,Re] 按表7规定。

7 周期检验

检验项目

要求

试验方法

抽样周期

判别水平

(DL)

不合格质量水平

(RQL,Ac,Re)

气塞或气塞阀的密封性

4.4

5.6

6个月

I

RQL=30

Ac=0

Re=1

振动

4.6

5.8

循环寿命

4.7

5.9

12个月

周期检验后的处置应符合 GB/T 2829—2002 中5. 12的规定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储存

7.1 包装箱的标志

包装箱外表面应标明:产品型号、名称、批号、数量、毛重、制造方名称及出厂日期。应有"向上”、"小

心轻放"等标志,其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/T191 的规定。

7.2 包装

蓄电池应以放电态、正向位置(极柱向上)放入规定的包装箱内。包装箱内应装有产品合格证(或产

品出厂证)及使用说明书,根据需要,箱内应配有组合使用的备件,包装箱应牢固可靠。

7.3 运输

包装成箱的产品在避雨雪的条件下,应能使用汽车、火车、轮船等各种交通工具运输。运输过程中

应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。

7.4 储存

蓄电池应储存在干燥、通风、温度为-10℃~35℃、相对湿度不超过70%的环境中,不允许与酸性

及其他腐蚀性物质同放一室并应防止蓄电池外部短路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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